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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知识解读
作者:未完待续
规定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 ——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如采用保险人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以使投保人投保前了解合同内容,决定投保意愿(第17条)。 加重保险人说明义务: ——将“免责条款”定义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扩大了免责条款范围。 ——对于“免责条款”,规定①应当在投保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②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③未作提示或者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加重保险人说明义务,保护了投保人的知情权(第17条)。 限制保险合同部分内容: ——首次规定,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者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第19条)。 ——排除了被保险人未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尽到及时通知义务时,保险人可通过合同自由约定完全拒赔的权利(第21条)。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