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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拆”改“搬”是一大进步
作者:姜琳
刚刚公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求意见稿)》给人一种豁然开朗的印象。与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从名称到内容的修改,均体现了国家对民意和百姓权益的高度重视,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摒弃了“拆迁”概念,用“搬迁”取而代之。 居民房屋去留中的一个“拆”字,代表着权力的强制性与被征用房屋居民的无奈,与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内容相冲突。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收益的刺激下与开发商合谋,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利益”之实,对群众的“拆迁”补偿不尽公平合理,引发的矛盾冲突不仅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而且损害社会和谐,扭曲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用全局和长远的眼光来看,房屋征收后的开发建设与维护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是一致的,以往“拆迁”中出现的矛盾,根源在于没有摆正群众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没有摆正行政权力与人民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 由“拆”到“搬”,一字之改,强调了公民的主动地位,不仅理顺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将彻底改变以强拆为主要特征的土地征用模式,更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 从“拆”到“搬”的法律修改,清晰透出了民主法治前进的足迹。相信征求意见稿充分吸纳公众意见后,法律将更加科学,执行将更加顺畅,社会将更加和谐。 (新华社记者 姜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