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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物赏金支付后 包内现金“打折扣”
法院判决:“克扣”的现金及赏金全部返还
  本报讯 记者郑立报道:随县环潭镇居民周某丢失工作包,在支付拾包方索要的8000元赏金后,周某领回了自己的包,谁料包内现金却打了“折扣”。1月29日,这起寻物赏金纠纷案画上句号:拾包方返还侵占的包内现金及赏金共计10700元。
    2008年2月17日,周某在环潭镇余庙村办完存款业务回家途中,将挂在摩托车上的业务工作包丢失,沿路寻找未果。次日他发出寻物启事,承诺拾包人交还包后,酬谢现金5000元,对提供线索者酬谢1000元。当日下午,正当一筹莫展时,同镇居民小军(化名)打来电话,称其岳父捡到了包,并提出索要8000元赏金。2月22日,在支付8000元现金后,周某领回了包。回到家后,打开包一看,发现包内的2700元现金不见了。为此,周某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小军及其岳父返还包内现金及赏金。
    曾都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军及其岳父在索取更高报酬后,仍非法侵占周某包内现金不还,其行为既与社会主义道德相悖,更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无权请求周某按照悬赏寻物启事中的承诺履行义务,并应将其侵占的现金2700元及索取的现金8000元一并返还。一审判决后,小军及其岳父不服,随州中院在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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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本埠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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