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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县安监、公安、工商、供销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二、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及零售经营者,必须分别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 三、零售经营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主要负责人应经过安全培训,经营场所要配备1—2个干粉灭火器、一箱沙、一桶水等消防设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语。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专店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25件,专柜零售点存放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10件,经营烟花爆竹品种必须符合当地规定。 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本地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和其他渠道购进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拉炮、砸炮、擦炮、冲天炮、鱼雷等违禁品种;严禁走街串巷、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 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开业庆典等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的,必须报公安机关批准,由专业燃放队组织安全燃放。 八、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将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零售)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接受安监、公安、工商、供销社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抗拒和阻挠执法人员正常的执法检查。 十、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的,欢迎大家积极监督,举报重奖,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339156 县公安局治安中队:3339620 昼夜电话:13872882556 各派出所:110 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随 县 公 安 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