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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听取选取法修正案草案说明
城乡拟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新华社3月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举意味着我国选举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和完善,城乡人口选举有望实现同票同权。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则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草案还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作了类似的规定。
  体现三个平等
    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重点就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作了说明。王兆国说,根据我国的国体、政体,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应当体现以下原则要求: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这三个平等是我国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强调其中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符合我国国情
    新中国首部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当时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完全必要的。”王兆国表示。
    王兆国说,1953年我国城镇人口只有13.26%,考虑到我国当时工人阶级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体情况,为了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工业化发展方向,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选举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
    1979年,我国对选举法进行重新修订。此后,适应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又四次修改选举法,并于1995年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确定为4比1。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全国城市化率已达46%。另据统计,2008年中国城乡人口比例为46比54,城乡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义务教育基本普及,农村人口的素质也已今非昔比。
    “我国各级人大经历了数次换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扩大。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王兆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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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时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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