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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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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广水市陈巷镇人民政府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广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广水市陈巷镇人民政府与你签订的租赁合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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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时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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