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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燃料消耗准入制度 大力发展绿色道路运输
作者:问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陈家堂就交通运输部制订《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答记者问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5月6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陈家堂就交通运输部制订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答记者问。 问:交通运输部为什么要制订《办法》? 答:一是法律法规的要求。《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二是道路运输业节能减排的要求。当前我国能源消耗强度高、规模大,能源问题已成为关系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道路运输业更是能源消耗大户,燃料消耗量大,能源利用率低。因此,道路运输业在节能降耗方面有很大的潜力。为实现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目标,必须立足车辆准入源头,从控制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入手,限制高耗能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可以说,《办法》的出台,为实现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提供了基础保障。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办法》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货运车辆不在《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问:《办法》实施的过程中如何做好公平、公正、公开和便利车辆生产企业? 答:(一)公平,公正。一是检测机构公开向社会征集,由专家进行评审;二是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开展检测工作,提供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三是检测机构如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将取消其资格;四是车辆生产企业对技术审查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利提出复核申请;五是对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 《车型表》)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如发现车辆生产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列入《车型表》资格,将删除其《车型表》资格,并进行处罚。(二)信息公开。一是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查询网络及数据库,接受公众查询,网址http://218.244.254.56/;二是向社会公布符合相关条件的检测机构名单;三是将通过技术审查的车型在互联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便利企业。考虑到道路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及车型数量庞大,为了便利企业进行达标车型的申报和检测,《办法》设定了便民措施,一是规定《车型表》车型可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型同时申请;二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系列车型可只作一次申报;三是车辆生产企业可从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上自主选择检测机构;四是对燃料消耗量技术审查的程序、时限及 《车型表》发布周期进行规范。 问:车辆生产企业如何申请《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车型?如何申报过渡期车型? 答:拟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由车辆生产企业向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中心提交下列材料: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公告》技术参数表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检测机构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经节能中心技术审查符合条件、交通运输部复核公示后无异议的,交通运输部向社会公布发布。 对2010年3月1日前已经公告或认证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进行过渡期车型申报,将车型信息按统一格式要求报送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中心。符合要求的,列入《过渡期车型表》。目前,过渡期车型申报期限延长至2010年5月31日,我市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应抓紧申报。 问:在车辆生产企业车型发生变更或扩展情况下,《办法》如何实施管理?如何对列入《车型表》的车型进行一致性管理? 答:《办法》对已列入《车型表》车型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总质量、发动机、变速器速比、轮胎形式等发生变更或者扩展的情形做出严格规定,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重新申请和检测;而对于车型发生变更或者扩展但对油耗量影响不大或者有利于节能降耗的情形,车辆生产企业只需提供相关信息,以及符合有关标准的承诺书,由交通运输部对《车型表》做出相应调整。 在车型一致性管理方面:一是加强对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派员现场监督检测机构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工作,根据技术审查需要组织专家对燃料消耗量检测结果进行抽查。二是对《车型表》发布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对弄虚作假行为依法处罚。三是建立车辆配置及相关参数的核查制度,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对照《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相关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 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法》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答:《办法》规定,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的相关制度。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经核查,未列入《车型表》或者与《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问:《办法》的施行日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2010年3月1日起,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将燃料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车型表》进行核查。 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新购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时,对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按原《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办理手续,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在《达标车型表》内的,由检测站工作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 《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及方法》要求,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终止核查,不予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从2011年3月1日开始,《过渡期车型表》终止使用,对车型在《达标车型表》内的新购车辆,核查合格的准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否则不予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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