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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优势 释放潜能
——《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亮点解读
新修订的《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2009年11月25日,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重点突出了“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建立保障促进科技进步的长效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据对全省71家“双五亿”大企业集团专项调查显示:超过五成企业研发投入不足1%;超过四成企业主要产品没有自主知识产权;近四成企业没有建立技术研发中心;超过三成企业没有研发人员。为此,《条例》规定:“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取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规模以上企业不低于1%,大型企业不低于2%,高新技术企业按年销售收入不同分别不低于3%至6%。” 促进智力成果转化 如何让我省富集的智力成果商品化、资本化和产业化?《条例》还明确规定了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和奖励的“三个70%”制度: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学技术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学技术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最高可以提取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的70%,用于一次性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最高可以将成果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鼓励成果完成人在本省转化成果,并最高可以享有成果在企业中所形成股权的70%。 激励自主创新能力 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也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为此,《条例》参照上位法就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一是实行将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的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的制度;二是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三是突出了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企业加强自主创新。 同时,《条例》也对建立保障促进科技进步的长效机制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是建立完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二是加强科技经费投入保障制度;三是强调将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忠林 饶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