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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几种情形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人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本条规定了房屋转移登记的具体情形。房屋所有权转移主要基于两类法律事实,即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直接规定。法律行为是房屋所有权转移最普遍、最主要的原因但非唯一原因,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大多属于此。对于因法律行为引起的所有权转移,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对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直接规定引起的房屋所有权转移,自事实发生时起生效。本条规定的八项具体情况中,除了第 (四)项“继承、受遗赠”是属于法律直接规定引起物权变动外,其他皆属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处分该物权的,应该办理所有权继承或受遗赠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情形有: 一、买卖。由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将出卖的房屋交付与买受人,买受人按约定支付房款。 二、互换。本来是指以货币以外的物品进行交换,房屋的交换应是局限于房屋和房屋的交换,拆迁安置时以交换房屋产权作为补偿的,也属互换。 三、赠与。是赠与人把属于其所有的房产无偿地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的行为。 四、继承、受遗赠。房产继承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 (业已死亡或宣告死亡并遗留财产者)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 (按法律规定有权接受遗产的人)所有的行为。继承同时又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继承开始后、如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将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出了《联合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 ‘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 ‘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 “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