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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得谅解 从轻处罚获缓刑
作者:包东流、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通讯员晏贵先、刘丹萍报道: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后,肇事司机和亲属积极筹措资金,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方的谅解。近日,这名肇事司机被随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今年2月的一天晚上,周老太之子驾驶轿车行至厉山镇桥头与严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脑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认定,严某夜间驾驶车辆疏忽大意,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严某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严某犯交通肇事罪移送随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案在审理阶段,受害方周老太因痛失独子,心情激动,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某及货车车主孙某赔偿经济损失31万余元。严某及亲属积极筹措资金,除保险赔偿11万元外,严某的亲属筹措现款8万余元,剩下余款又与受害人达成给付协议。之后,周老太及亲属书面请求法院对严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严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严某案发后尚能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具备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又根据征求被告人当地社会组织的意见,决定对严某从轻处罚,适用非监禁刑,交由社会监管。遂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