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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
洪山十菇农获赔三万余元
作者:包东流、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通讯员晏贵先、刘丹萍报道:近日,随县法院院长李海运收到洪山镇高尖山村菇农寄来的一封感谢信,感谢法官为他们主持公道。
    2008年年初,洪山镇高尖山村一些菇农到周某菌种厂购买春栽香菇袋料菌种。当年7月,有20多菇农发现香菇菌袋未转色,便要求周某赔偿损失,同时向洪山工商分局等反映。但周某只同意赔偿农户一至二年的菌种。双方协商不成,其中10户菇农诉至法院。此案历经一审、二审,二审终审判决周某赔偿10户菇农损失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周某拒不执行。经法官反复做工作,周某只支付了5000元。执行过程中,法官查得周某已将其厂转到其子名下,果断追加其子为第三人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周某见躲不过,主动赔偿10户菇农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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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社会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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