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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
六种费用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新华社8月2日电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了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目前我国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六种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支出;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成本费用除外;与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生产经营支出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政府无偿投入及政府补贴、其他政府优惠政策给予补偿、社会无偿捐助的相冲减的费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