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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船舶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进一步加强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以及《随州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对车船税收征收实行地税、公安、交通、保险等部门“联合办公、先税后检(审)、源泉控税、协同管理”的征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随州行政区域内,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是车船税收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申报缴纳车船税;从事车船营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还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凡从事车船营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持行驶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车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为方便纳税人缴税,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在随州市公安机关车辆检测管理部门设立车船税收征收窗口,负责审查和征收车船所涉及的各项税收。车辆检测部门在审验车船时,一律按照“先税后检(审)”的要求进行,凭车船税收征(免)税凭证办理检审手续。 三、市地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船税收征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车船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车船税收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应收尽收。 四、建立车船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市地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适时或定期进行车船户籍以及停歇业、报废、注销等信息的交换,及时掌握车船变动和纳税情况,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车船行业税收专业化征管水平。 五、客(货)运输车船一律实行统一的税负标准。地税部门对代开运输发票企业的车船、个体营运车船按照统一的定税标准,实行单车(船)定税征缴。 六、地税、财政、公安、交通、保险等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好车船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切实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车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减免、调整车船税收。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