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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税后检 源头控税
——市地税局局长黄宜龙就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作者:的采访。
  为了加强车辆税收管理,根据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车辆船舶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随政办发[2010]90号)文件要求,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将采取公安、地税联合办公,“先税后检(审)”的征管措施。日前,就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市地方税务局局长黄宜龙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加强车辆税收管理有何重要意义?
    答:车辆税收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车辆税收流失较为明显,不利于公平竞争。为及时地把我市经济发展成果转化为税收,经市政府批准,从2010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车辆税收征管采取公安、地税联合办公,“先税后检(审)”的管理办法,对未缴纳车船税以及从事运输业未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公安车辆检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过户等手续。这样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缓解城市压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问:车辆税收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凡在随州市行政区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从事车船营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车船税收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申报缴纳车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或个人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等。
    车辆税收的征收范围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这些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依法申报缴纳车船税;对其从事营运业务的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还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等;同时应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问:作为纳税人应该如何申报缴纳车辆税收?
    答:税务登记。凡从事车船营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持行驶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车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
    纳税期限。车船税是按年申报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当日。对从事营业运输车辆纳税人必须到车籍所属地主管地税机关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次月15日前、个人所得税次月7日前)。纳税人未按照本条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地点。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车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委托代征单位)申报纳税。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应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缴纳手续,对车船年检(审)时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地税设在公安车辆检测管理部门的车船税收征收窗口负责征收入库。
    问: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办理机动车辆年检时应如何办理车辆“先税后检(审)”手续?
    答: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办理机动车辆年检时,应首先在公安管理机动车检测地的地方税收征收窗口申请查验完税情况,查验后再进行车辆年检;对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车船税以及从事运输业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或机动车检测地税收征收窗口负责征收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未足额缴纳税款的,公安车辆检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过户等手续。
    问:以前年度未申报缴纳车辆税收的应如何办理纳税补缴手续?
    答:“先税后检(审)”之前未申报缴纳车船税以及从事运输业未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在2010年9月31日以前主动到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税款的可以从宽处理;逾期缴纳的由公安车辆检测地的税收征收窗口追征应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问:对不缴或者少缴应纳车辆税收的应如何依法处理?
    答: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偷税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如何处理?
    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从事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开具使用货运发票、客运车票?
    答:对从事运输业的单位,经市级地税机关审查后,符合自开票规定的,由纳税人到地税机关购买发票并按规定开具使用发票,据实申报纳税;对不符合自开票规定的,由地税机关代开并按以下规定办理纳税事宜:
    货运车主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地税机关应以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证为依据,如完税凭证的税款大于定额的,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税款;如完税凭证上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定额与凭证上税款的差额部分。
    客运车辆纳税人在缴清定额税款后,方可领购客运车票。领购客运车票时按票面值计算纳税,如客运车票税款大于当月定额税款,以客运车票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税款;如客运车票税款小于定额的,则按定税标准补缴不足部分。
    地税部门实行税收源泉控管,要加强对货运发票、客运车票的管理,如不缴清税款,则不开具货运发票、不发售客运车票、并严格把关发票的核发。
    问: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否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答:税收征管的总体要求,是依照税收法规政策,强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服务于纳税人。此次征管办法只是车辆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堵漏措施,不会增加纳税人税负,只是采取措施堵漏增收。对在市政府《通告》发布之日起应纳未纳税款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2010年9月31日之前到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查验窗口申报缴纳应纳的税款。纳税人对纳税事宜有不明白的问题,可及时向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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