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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法》四大亮点
作者: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于2010年2月26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国防动员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国防动员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国防动员法共十四章七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国防动员的建设目标和方针原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宣传教育,特别措施,法律责任等。《国防教育法》有四大亮点。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制。国防动员法根据宪法和国防法对国家机构国防职权的规定,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划分作了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等。
    (二)预备役人员储备与征召。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要求,国防动员法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二是规定了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以及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公民和组织的义务与权利。国防动员法把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机统一起来,在规范公民和组织国防动员义务的同时,充分考虑保障其权利和利益,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需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机统一。
    (四)特别措施获明确规定。国防动员法规定的特别措施主要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对人员活动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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