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邻里间的轻微刑事案,罚,可能毁了一个家;和,也许救了他一辈子。如何做才好?随县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实践中探索运用刑事和解,或许能给我们提供一个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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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挽救一家人
张四是随县均川镇农民,多年来,他与哥嫂都是和睦相处。去年10月,张四的妻子与嫂子发生口角,并由此生怨。更让人没想到的是,曾经的妯娌矛盾,有一天会上升到了刑法的层面。
11月3日上午,张四的儿子小张与张四的哥哥张三,就其母亲与婶妈的矛盾问题,与大伯进行沟通。谁知,二人言语过激,引发争执,继而互打。其间,张三拿起一把菜刀,本想吓一下小张,不料将小张的胳膊割伤。小张将其菜刀夺下扔在地上。张四看见这一幕后,一气之下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在张三额头上,致其当场昏倒在地。事发后,张四很是后悔,再三称自己不该那么鲁莽。
醒来的张三很是生气,自己的弟弟怎么能这样做呢?他强烈要求依法追责。法医鉴定,张三额骨骨折,为轻伤。接下来,因涉嫌故意伤害,张四被警方带走拘留。张四被关押后,其子小张也陷入深深自责中:假如自己不去与大伯谈事,也不会有今天的结果。而小张的母亲也整天以泪洗面:丈夫被抓了,家里没有主心骨,今后的日子该怎么过呀?
今年1月8日,随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检察官考虑此案系家庭矛盾引起,且被告人、受害人双方关系特殊,如果批捕张四,对这个家庭将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对其子也会带来心灵创伤。检察官们在认真分析评估此案存在的各种风险后,开始思考能否和解结案,并迅速与张三一家取得联系。
很快,张三自愿放弃追究弟弟的刑事责任,小张代父亲赔偿了大伯的经济损失。其后,随县检方依法作出了不批捕决定。张四一再表示,今后一定妥善处理两家的关系,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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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让邻里再握手
李军一家在随县万和镇青苔街道购买了两间地皮建房,而包明也紧挨着李军房屋购买两间地皮建新房,两家为共山墙问题发生纠纷。今年4月18日上午9时许,包明在紧挨着李军的房子砌山墙时,与李军的父亲老李发生争吵。包明上前用铁锹欲将李家墙壁体上的木模板推掉,老李阻挡并将其推倒在地。包明从地上爬起后,欲打老李,没有打着。李军见状,连忙前去阻止。包明捡起一块石头砸李军,被其一闪躲过。包明的举动惹怒了李军,李军拿起铁锹把,朝包明的腰部打了一下,包应声倒地。经法医鉴定,包的损伤为轻伤。
7月29日,随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李军涉嫌故意伤害一案。8月11日,随县检察院作出依法批准逮捕的决定。案件进入起诉程序,李军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悔罪表现,办案检查官也开始思索:如果此案简单地一诉了之,每天出门进门都要见面的邻居,势必会产生新的矛盾,如果能让两家握手言和,这才是建立新型社会关系的根本所在。于是检察官找到双方当事人及他们所在村委会负责人,讲政策法律。8月27日,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随后,包明书面提出申请,不再追究李军的刑事责任。9月6日,随县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回到家里,李军又主动登门道歉。从那以后,两家又亲如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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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如果说,对张四、李军等案件的努力,检方是在为一个家庭考虑;而对阿明的处理,则是基于对一名失足未成年人的挽救。2月5日,随县人民检察院接到随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一起抢劫案。一个未成年人阿明因为手头紧,向上学路上的学生索要钱财。看完卷宗,办案检察官心情十分沉重。阿明一时失足走上犯罪,从教育挽救出发,可对此案酌情从宽处理。随后,检方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若不是检察官的帮助,我不知道能有怎样的将来。”如今,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阿明表示:“一定好好表现,做社会有用的人。”
“在办理这些案件时,我们首先是考虑发案件特点、背景及综合社会因素,防止简单地从发条出发作出决定。”随县检察院检察长徐德超介绍。一年来,随县检察院办理的刑案和解12件,占全院各类刑事案件总数的12.5%。涉及的领域主要是由家庭、邻里、朋友、同事纠纷引起的、涉及青少年犯罪的和轻伤害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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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脉”案件化解矛盾
为把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该院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引入“三评估”机制,通过对拟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进行情、理、法三方面评估,事先科学预测刑事和解的综合效果。首先,评估刑事和解的适法性;其次,评估刑事和解的合理性。在启动刑事和解程序或认可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前,该院通过细致地走访调查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居委会及司法调解等部门和组织,评估对该案适用刑事和解后社会公众的理解、接受和认同程度,保证刑事和解可以使受损害的社会关系真正得以修复,同时可以扩大法制宣传效果。再次,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对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该院还将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纳入考虑范围,积极向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基层综治组织、周围群众调查核实,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群众评价等情况,全面评估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和对社会的潜在危险性。
由于“刑事和解”尚处在探索阶段,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与刑事和解尺度,不确定性较为明显,还存在刑事和解范围不明确、程序设计不统一、处置方法不均衡等值得探讨的地方。那么如何避免刑事和解走上歧途?对此,徐德超检察长表示,刑事和解事实上不能叫“私了”,也并非“以钱抵刑”,因为它的主导权仍然掌握在司法机关。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和解制度是否启动,取决于司法机关,并不取决于个人。大家平常所理解的“私了”是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得到了钱,一方免除了刑责,事实上这是两码事。今年8月12日,随县检察院向随县公安局发出联系函,要求该局在对嫌疑人肖某报捕的同时,还要对另四名涉案人员的社会表现情况进行调查,若4人仍无悔改,对另4人一并报捕。
“彻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适用刑事和解的终极目标。”徐德超检察长表示,全院上下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力争为和谐随县做出新的贡献。
(文中涉案人物均系化名)
本报记者 徐军国 通讯员 林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