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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协议不履行“公了”判决显公正
本报讯 记者王松报道:“早知如此,当初真不该选择‘私了’啊!”10月12日,拿到法院判决书,随县万和镇郭家乡村村民朱保华感慨说道。 朱保华在金林公司从事木料加工作业,2008年7月,他在操作过程中不慎将右手4个手指切断,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朱保华与金林公司经过商谈后决定“私了”,并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赔偿朱保华3.4万元。其后金林公司仅支付1.4万元,余款2万元约定于2009年3月30日前付清。到期后,朱保华多次索要未果,于今年诉至法院,最终走上了“公了”的道路。 法院认为:金林公司应按协议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金林公司除按协议支付原告朱保华余款2万元及其利息之外,支付违约金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