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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起,商家垄断“解释权”最高罚3万
市民拍手称好 期待政策落实
作者:伍雅兮、
本报讯 记者伍雅兮、通讯员梁军报道:11月4日,市民王芳欲将在某商场买回的特价商品退换,却被告知“打折、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她告诉记者,打折商品也要买个放心,这样规定实在不合理。不过,从11月13日起,如果商家再拿出 “本活动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不平等霸王条款,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的部分条款,约束的正是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该办法提出,经营者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且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就好啦,以后参加商场推出的优惠活动就不用担心货不对板了。”在随城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张莉听到这个新条款,当场拍手称好。她说,逛街时常被商家优惠活动钻空子,比如买二送一是送一个茶杯,买500送200,送的200元消费券不能直接现场结账消费,而要等到下一次才可使用,这些都会被商家用“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活动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一一打发掉,让人气闷。 市民欣喜,商家如何看待?4日下午,记者走访了随城一些大型商场,大部分正规商家对于工商总局发布的新处理办法,均表示影响不大。而且新规是否具有较强的适用性,还需要在具体案例中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