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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校散发简介 学生返途出车祸
法院判决:学校给予一定补偿
作者:包东流、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通讯员陈令报道:暑假期间,学校号召学生为学校散发简介资料以提高知名度,不料学生返程时出了车祸,造成一死一伤。日前,曾都区法院判决学校给予受伤学生一定经济补偿。 蔡某和同学卢某、代某于2008年2月在我市某学校入学读书。同年6月,该学校放暑假时,号召学生在暑假期间可以宣传学校,以便提高知名度,扩大学校招生。6月15日上午,蔡某三人一同前往某镇中学散发学校简介资料,中午在返回代某家吃饭时,蔡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车祸,造成蔡某受伤,同乘的卢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车速过快,操作不当撞向道边护栏导致事故发生,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无责任。事后,蔡某家一次性赔付卢某经济损失6万元。因是在为学校做宣传时出事,蔡某便将学校告上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在于蔡某,是蔡某受同学之邀去吃饭的过程中发生,虽然学校号召学生散发一些宣传资料,但是蔡某的行为明显超出学校授权范围,因此这起交通事故给蔡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学校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蔡某是在为学校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学校应适当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数额酌定为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