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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纳税意识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律责任。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切实抓好本地、本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各项应税收入,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作用。
    二、明确责任,严格代扣代缴管理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在向个人支付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各种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的所得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应按规定在地税部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对不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应向地税部门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7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上月所扣税款。
    财政直发工资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计算有关人员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并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资系统中等额列报,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个人所得税税款统一划缴地税部门;其他单位自行向地税部门申报解缴。
    三、严肃法纪,强化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严格依法办事和依率计征,自觉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禁随意变通和超越权限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严禁少扣、不扣和协助纳税人逃税。对少扣缴和不扣缴的单位,要对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追究。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地税部门要强化税务稽查,定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切实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对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地税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领导,构建合力治税环境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于2010年11月底前安装、使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软件(BIMS系统),落实代扣代缴制度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不断推动我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向科学化、信息化迈进。
    市政府建立随州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领导、督促、指导和协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和协调。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纳税辅导,大力提高办税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支持地税部门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着力构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规范有序、深入扎实地开展。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5日随政办发〔20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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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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