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依法纳税意识 严格代扣代缴管理
——市地税局副局长李先成就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答记者问
作者:的采访。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根据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随政办发[2010]97号)要求,随州市地税局将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确保应收尽收。日前,就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关问题,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李先成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随政办发[2010]97号)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加强我市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提高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 2、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有法律依据吗? 答: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3、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依法履行哪些职责?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各种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税所得有哪些? 答: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5、目前,哪些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答:目前,经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主要有: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57号】的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对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的规定,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支付收入时代扣代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546号】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 (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的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1995]64号】的规定,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房地产公司的责任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什么是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7、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单位向个人支付1元的应税所得也须申报吗? 答:也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申报。 8、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什么时间申报缴纳? 答: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9、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是否支付手续费? 答: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10、未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谁追缴? 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12、哪些个人必须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年所得12万以上的个人已自主申报,未造成少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否还可以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职工薪金,必须履行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而职工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的自行纳税申报是履行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义务。两者履行的不是同一个法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因一方已履行义务而豁免或减轻另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4、哪些福利费不属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答: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中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15、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5]318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为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种商业保险,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1999]615号】的规定,企业为雇员个人办理或直接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 (企业年金),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企业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也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16、个人从单位取得住房、电脑、汽车等实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17、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软件安装的时间要求是怎样的? 答:随政办发[2010]97号要求各地、各单位于2010年11月底前安装、使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软件(BIMS系统)。 18、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如何开具和送达? 答:由地税机关开具,委托邮政部门邮寄送达到每个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