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延长 条件放宽
我市全面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作者:王松、
本报讯 记者王松、通讯员华艳、刘治报道:“我是安居镇某鞋厂一名职工,按政策可以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参保,可是我因为没有完整的档案不能参保,现在眼看限期时间快到了,我该怎么办呢?”记者近日获悉,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人社部门已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将限期时间延长,参保条件放宽,以全面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记者了解到,自《关于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意见》出台实施以来,已有2000余人参保,但仍有相当部分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因为不能提供完整的职工档案而被挡在了参保大门之外。 对此,我市人社部门特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对提供档案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之一证明其工作经历的资料:原城镇集体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与原城镇集体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及复印件;下乡知识青年回城的,应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另外,参保办理期限从2010年12月31日推迟至2011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