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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轻微交通事故赔了26万元
只因疏忽未续买交强险
作者:包东流、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通讯员文亮报道:小轿车与摩托车相撞,造成轻微交通事故,但小车车主向某竟为此赔付了26万元,皆因向某没有及时续买交强险。
    2009年2月17日下午,向某所开的小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三人全部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小车司机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司机李某负次要责任。受伤三人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共计18万余元,全部由向某垫付。由于后期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伤者将向某诉至随县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向某驾驶的小轿车所购买的交强险在事故发生前14天就已过期,而向某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及时续购交强险,致使在事故发生时该车处于无交强险状态下。依据2008年10月31日起实施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7条之规定,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由该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赔偿。故向某应先按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内自掏腰包向三伤者进行赔付,余下部分按主次责任分担赔偿。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向某除了赔付18万医疗费外,还一次性赔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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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社会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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