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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
  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示:单位、企业和公民个人如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苗头或者线索,应当注意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涉案企业的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利于“打早打小”。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投资回报)。投资回报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警惕非法贷款、借款广告陷阱
    在一些报刊、网站及手机等媒体和通讯工具上,经常出现带有“贷款”、“借款”字样的广告。这类套用银行信誉的贷款广告背后存在着多种不规范行为,隐藏着极大风险。比如,有些发布“贷款广告”的公司并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经营的资质,有些甚至未经工商部门注册。这些从事贷款中介的机构一般会收取高比例的中介手续费,其收费、管理、约束等都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又如,不少广告宣称是 “银行认定机构”、“银行合作机构”,可以无条件快速发放短期贷款,这并不符合银行正常的贷款审查程序和放贷要求,基本上均属于私人高息放贷行为。此外,还有些公开宣传“信用卡套现”、“代办信用卡及提供服务”等内容的广告均不具有可信性,背后存在诈骗的可能。如所谓信用卡提现,实际上是个别商户和信用卡持有者违反规定,套取和占用银行资金的一种违规行为。
    三、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及损失承担
    非法集资属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其组织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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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随州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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