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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随县厉山镇联群村九组汪东春、汪宗俊、汪存敏、汪波涛、汪存伟、汪存启:六组汪加喜、何守英、汪思辉、汪思伟、汪永红、何波;五组汪心玖;厉山镇北岗村姚行兰、孙灯友、陈明忠、李金平、孙双、王洪翠、陈明喜、邓明财、龚传启:
    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你们在随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厉山镇违法建房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据此,拟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对此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11年1月13日,本机关已到你们住所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再次予以公告,请以上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逾期既未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又没有拆除违法建筑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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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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