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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其他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随政发〔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月缴存工资基数由基本工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构成,企业及其他单位月缴存工资基数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
    市直财政预算内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按12%(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其他企事业单位按最低不低于5%(单位和个人各5%),最高不高于12%(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提倡有条件的单位缴存比例按8%(单位和个人各8%)以上执行。
    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管理区,中央、省属驻随单位可比照上款规定执行。
    预算内中小学教师及医护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应纳入2011年各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全市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建制。缴存比例可按5%(单位和个人各5%)执行,缴存基数暂按基本工资核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
    三、执行时限
    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核定工作自2011年2月1日至6月30止,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本年度无论工资增减与否,缴存基数不再变更。
    四、缴存要求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逾期缴存单位进行定期通报。
  201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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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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