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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案例揭“猫腻”
——我市2011年3·15纪念活动通报会侧记
作者:郑立
3月11日,我市召开2011年3·15纪念活动通报会。通报会上,市物价局、旅游局、农业局等职能部门通报去年及前期消费维权案例,以唤起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到维权中来。 春运乱涨价 五辆车被公开曝光 通报会上,市物价局对春运期间乱涨价的车辆进行通报。据介绍,2011年春节期间,少数随州城区至乡镇线路的营运车辆及出租车司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营运过程中,擅自提高客运票价和出租车起步价,严重损害了乘客的合法利益。物价部门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按规定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为震慑乱收费行为,市物价局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客运车辆号码予以曝光。他们是鄂S—06728、鄂S—06556、鄂S—11089、鄂SX1269、鄂SX1067。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阶段,将加大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同时,他们呼吁全市各营运车辆业主,要守法经营,自律价格行为,营造良好的营运市场价格环境。市民的价格权益受到侵犯时,可拨打12358投诉举报。 外出旅游遭遇“猫腻” 职能部门温馨提醒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也在通报会上对去年的消费维权案例进行点评,现摘登如下。 案例一:额外收费 某位老年游客到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云南游,旅行社除对该游客收取应缴款外,还额外加收200元附加费,并称是行业“潜规则”。 温馨提醒:该“潜规则”违反了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旅游者若遇旅行社加收额外费用,可直接拒绝;已经交了额外费用的,一定要旅行社开据发票或收据,或在合同上注明,在保留相关证据后,可直接向省、市旅游质监管理部门投诉。 案例二:购物上当 去年9月,一游客参团到港澳地区游玩,在随团导游带领下,购买了一件金首饰,回随州后,经鉴定为假货。 温馨提醒:游客若在外地购买贵重商品,一定要事先了解商品质量,保留相关购物单据。若该购物点是旅游行程内安排的或者是导游推荐的,按照旅游《合同》规定,可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旅行社要先行赔付并再向商家追赔;如果游客是自行到行程表安排之外的其它地方,购买到有瑕疵或假冒伪劣产品,旅行社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三:缩减行程 去年5月,某旅游团队游客反映,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擅自更改行程,而且还减少在景点的游览时间,擅自增加购物次数。 温馨提醒:在旅游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游客的旅游行程,导游通常会先向旅行社总部请示,同时,还要征得现场大多数游客的书面同意,方可决定是否变更旅游行程。游客若发现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压缩景区游览时间、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等违规行为,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旅游质监部门进行投诉,待查实后,将对违规旅行社及导游员按照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案例四:物品损坏或被盗 去年12月,游客齐先生入住某酒店退房时,酒店服务员查房发现齐先生房间内马桶盖上有一裂痕,要求客人照价赔偿。齐先生坚称这道裂痕在入住时就已经存在,却拿不出证据,酒店认为是客人损坏的要求赔偿,故引起投诉。去年12月,游客参团到云南游玩,在用餐过程中,钱包被盗,损失财务共计1万元,回来后向旅行社索赔。 温馨提醒:客人在入住酒店时,一定要仔细检查酒店房间内各项设施物品是否完好,若有损坏或瑕疵,应及时与酒店前台服务员联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纠纷”。客人在旅途中,要看护好自己的贵重物品,防止被盗。导游在旅行过程中要时刻提醒游客看护好自己的贵重物品,若无相关提示,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旦发现贵重物品被盗,应立即报警,导游及应积极协助,尽量挽回或减少游客损失。 (本报记者 郑立 通讯员 进军、丛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