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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问题商品 工商先行赔付
一年来赔付8起 赔付金5500元
作者:刘诗诗
  3月上旬,退伍军人田先生在随城某超市购买了一盒奶茶,但开封后发现食品包装已发霉,遂与该超市交涉,超市推卸责任,田先生便到曾都区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工商工作人员在了解清楚相关情况后,当即向田先生支付了先行赔付金。
    至3月12日,“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先行赔付”制度推行一年,我市工商部门共先行赔付8起,赔付金5500元。
    市工商局明确规定买到以下7种假冒伪劣食品可获得工商部门的先行赔付:县以上工商部门公布的假冒伪劣食品;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应标注而未标注QS标志或者伪造、冒用QS标志的食品;购买时已过期、变质食品。而由特殊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索赔事件和事实难以认定的索赔个案,不属于先行赔付范围;在没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黑店”购买的假冒伪劣食品,也不在先行赔付之列。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申请先行赔付,必须在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含7日),向交易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先行赔付请求,其中以食品变质为由请求先行赔付的,还应在食品的保质期内提出。同时要提供所购食品的销售发票或购物凭证,上面应写明食品名称、数量、金额;要提供食品的外包装,必要时应提供食品样品;提供认定其为假冒伪劣食品的相关证据。
    (见习记者 刘诗诗 通讯员 邱拥军 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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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5 版:生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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