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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二手房交易市场三大“忽悠”手法
作者:常文
一、房产中介推荐“理财”计划 案件当事人一方北京市民席先生本想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一套自住房,然而中介公司却向他推荐了一个 “理财”计划:中介公司手中有一套地处黄金地段的商用房正在出售,价格较低,升值空间很大。 中介公司建议席先生抢先与卖主签订买卖合同,并交5万元定金。中介公司保证会找到比席先生出价高出20万元的买家。卖家为了多赚购房款,一定会毁约,那么就要向席先生返还双倍的定金。这样一来,卖家既多赚10万元的房款,席先生也赚了5万元的额外之财。 不久,席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后,就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两万元。随后,席先生又依计划向房主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可是,签完合同后,席先生左等右等,一直没有等来预料之中的 “好消息”,而卖家却是三番五次地催促他尽快给付房款。 无奈之下,席先生只得与房主解约。因为席先生是毁约方,他交付的5万元定金不能退回。 正当席先生为投资失败懊恼的时候,中介公司却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席先生支付两万元中介费。 虽然席先生是在中介公司的 “忽悠”之下进行交易的,但由于其与中介公司之间只有口头承诺,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最终法院只能判令席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两万元。 二、中介两面理骗你没商量 张小姐想买一套二手房自住。几番比较之后,她看中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住宅。但因为房价较高,加上自己的存款也不多,张小姐为此犹豫不决。 这时,曾经接触过的一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找上门来,向张小姐游说:“我们公司在银行有‘关系’,保证可以申请到9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贷款的利率也可以打7折。” 张小姐一听,喜出望外。虽然中介公司强调“为了不暴露银行的‘关系’,上述承诺不能写在居间合同中”,张小姐仍然非常爽快地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 到了该向房主交款的日子,中介公司却告诉张小姐,公积金贷款只有80万元,利率也没有优惠。资金不足的张小姐只能放弃购买这套房子。 不久,心有不甘的张小姐将中介公司诉至东城区法院。张小姐告诉记者,在庭审时,中介公司将贷款的承诺推得一干二净,称自己管理规范,没有作出任何承诺。因为中介公司的口头承诺并没有写进 《居间服务合同》,张小姐也拿不出其他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张小姐败诉。 三、写保证书保证“忽悠”你 北京市民王先生就是被 “真诚”打动而上当的人。他打算通过中介购买一套 “学区房”。很快,某中介公司的业务员李明 (化名)就给王先生物色到了一套离某小学不远的房子。 但在接触中,王先生觉得李明有点“忽悠”,让人不放心。为表示自己的诚意,李明向王先生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承诺只要房子没过户,王先生可以随时毁约,中介公司不收取中介费。 看到李明写的《保证书》,王先生放心地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但是,经过询问这套房子所在小区的居委会,王先生得知这套房子虽距离某小学不远,但因为行政区划不同,住在这儿根本就上不了某小学。 于是,王先生与房主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随后,王先生找到中介公司,要求解除《居间服务合同》。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居间服务合同》,并收回了包括李明写的《保证书》在内的双方往来的一切书面文件。 但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他最终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原来,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3万元中介费。 坐在法庭里的王先生很委屈,因为他的《居间服务合同》及《保证书》都被中介公司收回了。王先生要求中介公司把李明叫来当面对质,可中介公司坚称公司根本没有叫李明的员工。而除了名字之外,王先生对这个自称“李明”的业务员一无所知。 最终,因王先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法院判决他败诉。 (常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