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锯树不当被砸死是否赔偿引争议
法院:已形成事实雇佣关系,雇主须担责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通讯员陈令报道:应人邀请去为木材厂老板伐木取材,结果在伐木时出了事故不幸身亡。事故后,木材厂老板认为双方只是买卖关系,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责任。日前,曾都区法院对此案判决,双方已形成事实雇佣关系,因此木材厂老板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去年3月,李某等人应杨某之邀为木材厂业主徐某伐木,后在伐木时,因操作不当,李某被树木砸中头部受伤,于同年4月去世。李某家人遂将徐某、杨某等人告上法院。徐某辩称,杨某与其长期介绍树源赚取介绍业务费,李某等几名锯树工人也是杨某所联系的,因此,他与杨某之间属于买卖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自己与李某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该成为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为徐某介绍购买木材并从中赚取介绍费,双方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而李某等工人虽然是杨某所联系,但其实是为徐某从事劳动,而且劳务费也是徐某所支付,因此李某等工人与徐某已经形成事实雇佣关系,所以应作为雇主对雇员李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