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税热点政策问答(四)
1、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解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建筑法,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非法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不可能将此行为列入按照营业额差额缴税的范围。 2、被拆迁居民承受拆迁单位的拆迁还建房,是否缴纳契税? 解析: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房屋交换只就所交换的房屋的价格差额计征契税,没有价格差额的,免征契税。 因此,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承受拆迁单位的拆迁还建房或者门面,与被拆迁房屋价值相等的,免征契税。承受的拆迁还建房或者门面,其价值超过被拆迁房屋的,只就房屋的价格差额计征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