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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醉驾获刑案宣判
新华社5月8日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8日上午对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处罚金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男,1976年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2011年5月1日中午,胡某和朋友一起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中心路一家饭摊饮酒,酒后向他人借得牌号为浙C6082A轿车,然后驾车碰撞一辆无牌证三轮摩托车,造成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等4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送伤者至医院治疗。交警接警后到医院抓获被告人胡某,随后提取胡某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ml,属醉酒驾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