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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案结“事不了”维护当事人权益不辞辛劳
  “感谢随州法官!”日前,王某收到执行款4万元后感激地说。
    王某是安徽人,其驾车经过随州时将某公司的设施挂倒,被起诉到法院,一、二审均判决王某应当赔偿某公司的财产损失4万6千余元。王某认为其在交强险之外另外投保有商业险,足以赔偿某公司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案件进入再审后,考虑到某保险公司已经参加了诉讼,一并处理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市中院遂说服某保险公司同意将商业保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经调解,达成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某公司4万元、王某及某公司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了结本案的协议。协议达成后,市中院审监庭并没有简单地退卷了事,而是督促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尽快将执行款履行到位,免除了王某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的麻烦。
    考虑到再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都希望能够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对当事人的这种心情,市中院审监庭在调解工作中充分给予体谅和考虑,即尽最大努力做应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工作,促其设法当庭履行,不留执行尾巴,以解除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的后顾之忧,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特殊情况不能当庭履行到位的,则“案结事不了”,不简单地退给一审法院执行,事后都督促当事人按期履行到位。
  
    (通讯员 李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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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5 版:生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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