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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拐了弯”遭遇事故非工伤
作者:刘诗诗
  近日,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某企业职工雷某要求给予工伤事实认定的诉讼请求,一场历时一年多的诉讼纷争终于落下帷幕。
    2009年10月14日18时许,雷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受伤,于2010年6月向曾都区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曾都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雷某是下班回家后又折返去接岳父,于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在工作下班途中受的伤,遂作出雷某不属于工伤的事实认定。雷某不服,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未果,于2010年10月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雷某是由于下班之后的其他行为遭受到的伤害,而并非是在下班途中。因此,雷某的遭遇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提醒市民,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事故,必须提供由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必备资料。若存在骗保行为,相关部门不仅要追回所获得的工伤保险赔偿金,还将按照赔偿金的2-5倍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本报记者 刘诗诗 通讯员 閤浩 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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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5 版:生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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