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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作者:常文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一、在建工程抵押应符合的条件 1.目的要件: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该贷款的用途是继续建造工程。这就要求银行不能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或者其他类型的贷款。 2.主体要件: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权人是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一般是商业银行),也就是借款合同的贷款人。而抵押人必须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这就要求银行不能接受债务人以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3.客体要求: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必须是债务人"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必须是"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因此,抵押人必须已经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还必须已经获得有关部门关于同意其进行建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件,这就要求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不仅必须查看和收集有关证件,还必须评估在建工程的价值。 4.形式要件:在建工程抵押要在法律上有效,不仅当事人之间必须签订抵押合同,而且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否则抵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就要求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必须到登记部门办理合法有效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 二、在建工程抵押当事人 在建工程抵押的当事人双方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其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一是抵押人为主债务人,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也就是说必须满足本项目的建设需要,出于这个目的,其抵押人与债务人须为同一人,在建工程的所有人不得将该在建工程为其他的债务设定担保。二是抵押权人须为银行或者其他具有金融许可的机构。 三、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其他必要材料。 (常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