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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仍可参保
补缴手续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办理完毕
作者: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年龄
本报讯 通讯员王度云、钟伟报道:7月26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我市将继续开展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 “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原单位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此次参保补缴手续将于今年12月31日前全部办理完毕。 具体参保对象为:2010年11月1日前具有本地城镇户口,曾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同类人员可参照执行。对2010年12月31日前户籍已迁往外地的,不再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为: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年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34603.2元;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龄超过45周岁、女年龄超过40周岁的人员,从参保登记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期间按规定逐年缴费,参保登记之日至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年限的缴费部分,可一次性补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