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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司法所
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司法所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工作职责,其职能作用发挥对构建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在此,笔者通过对基层司法所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探析影响制约我市基层司法所发展的障碍和问题,结合随州实际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979年自司法局恢复以来,司法所业务制度日益完善,队伍日益壮大,职能日益强化。据统计,司法所每年参与调解各类疑难复杂社会矛盾纠纷1500多件,开展社会矛盾排查600多次、防止群体性上访200多起、制止群体性械斗100件左右,法制宣传3000场次,受教育15万人次。同时,每年接收安置帮教人员803人,社区矫正665人,解除矫正397人,在教人员268人,为随州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不过,从调查研究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主要是由于部分司法所没有收编,人员调配不了,司法所工作陷入被动,导致基层司法所职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领导重视不够,思想认识不到位。由于司法局对自身职能性质与作用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到位,导致一些领导对司法所工作的性质、职能和作用的认识不够。对于发挥司法所及其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基层民主法制设、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重经济效益、轻社会管理,重执法、轻司法,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有的片面地认为司法所是一个开展法制宣传、有偿法律服务的机构,甚至有人认为司法所工作就是一个中介协调机构,可有可无。由于个别领导对司法所片面的认识和理解,使司法所工作处于没人管的被动局面,严重影响了基层司法所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职能软弱无力,工作停滞不前。由于基层司法所本身行政执法能力弱,工作遇到诸多政策性的问题。如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力度弱,导致村级调委会制度建设难落实,又如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只是协调机构,不是职能部门,存在立法机制、资金筹措、安置就业等诸多问题。由于职能的弱化,导致司法所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方面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直接影响了司法所人员工作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同时,严重影响到全市司法行政整体工作。 三是运行机制不畅,管事不管人。由于基层司法所没有收编直管,司法所既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又是乡镇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司法所的人事、业务都集中在乡镇领导下开展工作,使得双重管理逐步成为多头管理、无绪管理,导致司法所工作的人、财、物保障机制不健全,规范建设不能有效落实,造成基层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等工作无法落实。 四是管理体制不顺,所长兼职过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司法所长经常被随意变动,带来人心不稳定。同时,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其他基层政法单位相比,司法所工作点多、面广、线长,任务繁重,付出的劳动也多,但不少司法所长的待遇却尚待解决,造成工作态度消极,服务热情不高,司法所业务开展流于形式,走过场,影响司法所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五是办公经费匮乏,基础建设缓慢。国家已经组织实施了3批次的司法所用房建设任务,集中解决了一批无房和办公条件差的司法所办公用房问题。按照中央的工作部署,今年底,全国各地要全面完成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任务,而我市还有18个司法所没有完成建设任务,司法所基础建设也不尽人意,电脑、打印机、交通工具等必备的办公设备基本没有。 基层司法所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基层司法所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政权建设、 “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我们必须强化司法所在化解社会矛盾、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等工作中的作用,狠抓工作落实。 一要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和灵魂,没有坚固的基础建设就无法开展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普法宣传、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等工作。应尽快落实基层司法所收编工作,做到专职专用,实现区、县司法局垂直管理体制,真正履行好司法所服务基层的职能。积极争取县市区及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加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落实力度,真正实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收编直管。 二要加强司法所人员编制建设。通过公开招考等形式,在编制范围内统一招考录用补充,以缓解目前司法所人员缺编问题。逐步建立司法所人员流动的长效机制,为基层司法所工作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要加大司法所办公经费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应把解决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困难列上日程,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划拨专项资金,加大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经费的投入,尽快落实司法所长的职级待遇,解决其后顾之忧。 四要加快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程。紧紧抓住国家和省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政策机遇,严格国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认真做好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的落实工作。尤其要把待建、未建的司法所提上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切实解决好影响司法所建设进程的各种问题,确保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按期达标。 (作者系随州市司法局副调研员) 东永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