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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换届工作知识问答(三)
  问题七:请问这次换届中,在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这次换届的重要任务。这次换届,我们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积极探索和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选人用人办法,把干部提名推荐、干部考核评价和推进干部交流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运用到换届工作中去,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规范换届人选提名办法,严把领导干部“入口关”。对新一届领导班子人选实行全额定向民主推荐,对现任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在会议推荐、谈话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新提拔人选可按一定差额比例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扩大提名中的民主,在注重广泛性的同时,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联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人员的范围。科学分析和运用推荐测评结果,综合考虑岗位需求和干部近年考核评价情况、工作实绩、发展潜力等因素确定考察对象,既尊重民意,又防止简单以票取人,提高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现班子成员在全额定向民主推荐中推荐票未过半数或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不宜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名。
    (二)改进和完善干部考察工作,提高识人用人的质量和水平。按照省委出台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一个意见、四个办法”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一是强化干部德的考察。坚持以德为先,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坚持走群众路线,对领导干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四个方面的“德”,采取“测评、座谈、走访、函询、调查”五种方式,向“管他的人”、“他管的人”、“他服务的人”以及 “他身边的人”广泛收集干部“德”的评价信息,通过百分制量化测评和定性分析,重点考察干部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凡在干部考察中反映德的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经核实后,不能继续留任或作为新进班子人选。
    二是加强干部实绩考核。全面推行“一述三评”(个人述职“晒”实绩、民主测评“议”实绩、部门评审“核”实绩、组织评鉴“比”实绩)的办法,采取实绩公示、实绩真实度测评、相关部门提供数据资料、民意调查、实地考察、实绩分析等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实绩考察,综合评价其工作能力、领导水平、理论素养和个人特质,把握考察对象是否具有胜任拟任职务应具备的全面素质。把组织和群众公认的干部实绩与推荐得票情况相互印证,将实绩考核结果作为推荐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让注重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得到提拔重用,有效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实,进一步树立凭实绩用干部的导向。
    三是扩大考察工作民主。对在全额定向民主推荐得票比较接近,经过综合比较难以取舍的,采取“两推一述”方式确定考察人选;推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的差额选任干部办法,对领导班子副职新提名人选考察对象,一般按多于应补缺额数的1至3人确定。
    (三)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增强班子整体活力。换届是推进干部交流的最好时机。这次换届中,将继续坚持并加大干部交流力度,积极推进上下交流、区(市、县)之间交流,重点做好主要领导干部、关键岗位干部、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干部的交流工作。区(市、县)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有计划地进行交流。同时,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有关规定,保持班子的相对稳定和本地干部与交流干部的适当比例。
    (四)完善大会选举环节的民主,确保换届工作顺利推进。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按章办事是换届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我们将抓住代表推荐、委员协商提名、大会选举等关键环节,科学制定选举办法,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充实介绍内容,采取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书面述职、回答提问等方式,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适当提高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在有条件的区(市、县),探索党代会一次性选举产生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坚持人大差额选举制度,尊重代表依法联名提名提出候选人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投票方式,创造有利于代表、委员充分表达意愿的环境和条件,提高换届选举工作质量,保证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问题八:这次换届意义重大,在严肃换届纪律方面,中央和省委有哪些总体要求?
    答:为做好换届工作,中央和省委先后下发《通知》,对换届工作纪律提出了明确要求,概括起来,就是要坚持做到“五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纪律要求。
    一是严禁拉票贿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二是严禁买官卖官。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三是严禁跑官要官。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四是严禁违规任用干部。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是严禁干扰正常的换届选举。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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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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