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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首例醉驾案宣判
当事人领刑两月并处罚金五千
作者:包东流、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通讯员晏贵先、刘丹萍报道:随县第一例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公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游某,近日被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6月14日,游某饮酒后开车,在随岳高速被随县交警查获。经检测,游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1㎎∕L。交警认定,游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游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随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游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备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