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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明码标价 实现放心购房——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沈德平答记者问
作者:徐斌
本报记者 徐斌 商品房明码标价,消费者放心购房。就相关问题,本报记者日前专访了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沈德平。 一、明码标价,公平交易 问:商品房销售为什么要实行明码标价? 答: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先后制定出台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试行)》,要求从今年5月份起,对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其目的是要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捂盘惜售等问题,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问:什么是商品房明码标价? 答:商品房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二、一房一标,放心购房 问:商品房销售应如何标价,标明哪些内容? 答: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按照省物价局统一规定的《湖北省商品房销 (预)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湖北省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内容: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库)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朝向、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价、相关税费;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和优惠方式,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代收代办的服务性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标价语言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严谨,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或者模糊性语言标价。 三、已售房子,也须标明 问:商品房在办理预售手续后的多长时间内必须明码标价? 答: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准确标示每套房源销售状态,不得以任何理由捂盘惜售。 问:对已销售的房源应如何标示? 答: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必须明确标示每套房的销售状态。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必须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不得标示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四、不标清楚,随时举报 问: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2、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 3、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4、采取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 5、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6、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可以拨打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 五、违规行为,严管重罚 问:对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案件如何处罚? 答: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明确规定:“一、对于不标价的,如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等,根据未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或未公开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5000元罚款处罚。二、对于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区别情况实施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如未标每套在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高等核心因素,根据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3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如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费等,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处罚单位,按每个项目处以5000元的罚款。三、对于标示已售房源价格但未如实标示实际价格的,按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对每个项目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六、认真贯彻,不折不扣 问:我市城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政策落实情况如何? 答:根据国家、省的统一安排部署,市物价局、房产局从4月份开始就通过会议、文件、宣传册、提醒告诫函、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政策,指导督促并提醒告诫商品房开发企业认真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6月1日开始检查组对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总体来看,绝大部分商品房销售项目实行了明码标价,但仍存在五个方面的价格违法行为:一是部分商品房未实行一套一标;二是部分商品房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价;三是少数已售商品房标示的价格高于实际成交价,对消费者有明显的误导性,构成误导性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四是有一个开发企业以“致歉信”的名义发布虚假的预定等价格信息,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五是少数商品房经营者在房价之外违反规定乱收费。对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市物价局、房产局已责令相关企业整改规范,全额清退违法收入,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希望广大群众加强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价格举报电话,我们将及时查处。 市物价局提醒所有商品房经营者,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切实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对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