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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工资9月发 按新标准征税
市地税部门回应“多缴个税”
作者:徐斌、
  本报讯 记者徐斌、通讯员黄正学报道:“不管是9月份的工资还是9月份以前的工资,只要是在9月1日或者9月1日以后发放的,都要按照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月)执行。”9月15日,我市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针对部分网友和市民关于“多缴个税”的反映做出回应。
    日前,我市地税部门接到市民电话称,单位在9月份发放职工8月份工资时,按照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合适?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月)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月)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市地税局烈山分局副局长刘涛介绍,地税部门已将某单位多申报的税款予以纠正。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省地税局已于9月1日前对湖北地税自动办税系统进行升级,请各单位的扣缴义务人(财务部门)及时更新办税系统。同时,如果纳税人对所缴个税金额有疑问,可致电1236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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