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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
市司法局局长陈松就《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作者:问
本报记者 许享红 刘诗诗 通讯员 刘克付 肖新安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帮助广大群众更好地解读该条例,全面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情况,本报记者专访了随州市司法局局长陈松。 问:我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已有多年,取得哪些成就? 答:一是健全了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网络,目前我市已经建立了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纲,以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网,以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依靠各乡镇司法所设立)为点的三级法律援助工作体系。二是加强了法律援助的规范管理。我市将法律援助纳入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了工作职责;出台多项制度,规范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指派、质量评查等各环节工作。三是办理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近三年我市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570件,其他法律援助事项23372件,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512万元。四是服务了经济社会发展。近三年我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化解了近千起矛盾纠纷,处理上百起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为随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问:《条例》与原来的《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有何不同? 答:《条例》的法律效力更高,内容更详尽,结构更合理,充分体现了民生民意,突出便民利民。 问:《条例》有那些亮点? 答:一是从更高层面强调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条例》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职责。《条例》第6条规定公、检、法和财政、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国家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法律援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村(居)委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第8条规定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将法律援助作为公益性宣传的重要内容。三是降低了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条例》第13条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申请人因遭遇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其经济困难标准由法律援助机构参照前款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四是扩大了法律援助的主体。《条例》第2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是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第26条增加了“公证援助和司法鉴定援助”等方式。五是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便民利民。《条例》第15条规定公民也可采用电话、邮寄、网络以及由法律援助机构上门受理等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第23条规定特殊情况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由申请人补交有关证明材料。六是建立了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条例》第24条规定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实行互认。申请人以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决定书为依据申请法律援助,且符合《条例》第10条、第11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直接给予法律援助。受援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决定书为依据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给予司法救助。第28条规定法律服务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免收相关查询、咨询、复制等费用。七是是强化了不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和义务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未按照条例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或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法律援助对象有哪些? 答:经济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对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儿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救助金的;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等,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机构可直接认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问:我市将如何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答:一是大力宣传《条例》,提高市民的知晓率,二是努力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三是着力降低门槛,做到应援尽援。四是强力加强监督,提高案件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