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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畜牧业健康卫士 助推随州跨越式发展
随州市畜牧兽医局局长胡建鄂就《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答记者问
作者:杨磊
本报记者 杨磊 1、2011年8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意义何在? 答:《条例》是我省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疫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已建成标准化万头猪场439个,数量居全国第一位,共建成各类养殖小区11060个。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动物防疫工作还存在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薄弱、动物饲养卫生条件差、养殖主体防疫意识不强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我省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新的 《动物防疫法》增加了强制免疫制度、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制度、疫情预警和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对动物防疫的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推进我省动物防疫工作依法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条例》赋予了哪些新的职责? 答:一是继续抓好强制免疫工作,各地要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层层落实防疫责任,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二是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加大疫苗质量监管力度,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三是强化疫情监测预警。加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工作,扩大监测范围,定期组织专家对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加强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四是不断完善应急防控机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备队和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培训演练,加强应急值守,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处置能力。五是严格开展检疫监管。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整顿活动,着力强化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源头控制监管措施。组织开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对病死动物及产品严格实施“四不准一处理”措施,防止流通环节传播疫情。六是抓好动物疫病防控中长期规划,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 3、作为基层政府,《条例》赋予的防控职责有哪些? 答:《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动物防疫法》关于“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与控制工作”的规定予以细化,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人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方面,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开展培训演练,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4、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和重点在基层,基层防疫体系该如何建设? 答:《条例》从健全体系、落实经费、稳定队伍、提高素质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以钱养事”机制。《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工作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可追溯体系建设,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基层防疫队伍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控、检疫监督、突发重大疫情应急管理以及基层防疫队伍培训等工作。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落实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引进、培养及生活待遇保障等制度,对长期在基层服务的动物防疫人员在聘用及职称评审、晋升中予以政策倾斜;每年安排资金用于乡镇、村动物防疫人员的实用技术培训。 5、《条例》对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制定了哪些新的制度? 答:《条例》建立了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制度、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评价制度、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监控制度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机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动物疫病区或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财政先期补偿制度,“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或者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先期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及时给予补偿,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养殖主体的防疫责任,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质量等情况”;“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建立动物疫病可追溯制度。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强制免疫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强制免疫的散养动物,由动物防疫员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疫病监测相关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总体而言,动物疫病预防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免疫为主、综合防控、突出重点、全程监管,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6、《条例》对动物检疫出台了哪些新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乡村协检员合法身份。《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在乡村开展动物检疫工作。二是明确了动物交易市场的检疫程序。《条例》规定“在动物交易市场从事动物经营活动的,货主应当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应当向驻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申报检疫”。三是规范了活禽经营市场的管理。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活禽摆放、宰杀和销售相分离,定期休市、消毒,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四是细化了引种检疫。“跨市、州引进乳用、种用动物,货主应当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隔离观察后方可混群饲养”。违者可能面临500元至2000元罚款,直接混群饲养引发动物疫病的,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五是实施检疫检测同步。生猪等动物定点屠宰的实行集中检疫,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屠宰企业应当开展违禁物检测,并接受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检疫检测合格的动物产品,凭官方兽医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及检疫标志出场(厂、点)。六是强化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合格未经熟制的动物产品进行分割、分装后,以包装形式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检疫标志。 7、地方发现疫情如何认定,如何处置? 答:《条例》规定,发现疫情,当地人民政府应该按规定程序上报,认定为重大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8、动物防疫的经费该如何保障? 答:《条例》规定:一是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可追溯体系建设,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违禁物监测,基层防疫队伍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三是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其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9、目前,城市宠物狗逐渐增加,《条例》对预防狂犬病有哪些新规定?《条例》的覆盖面还延伸到哪些方面? 答:近三年来,我省被犬类等动物咬、抓伤后注射狂犬病血清的人数在23万人次以上,每年因患狂犬病死亡人数在300人左右,居全国第5位。 《条例》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兽用狂犬病疫苗价格的监管。 《条例》延伸了法规的覆盖面,具体表现在: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应当开展违禁物自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屠宰企业应当开展违禁物检测,并接受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 (合作社、经纪人),应当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从事肉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违法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将受重罚。 10、市畜牧兽医局将如何贯彻落实新《条例》? 答: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精神和文件要求,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加强部门沟通协作,严格按照《防疫法》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建立起符合现代动物防疫要求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三大体系;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执业兽医和官方兽医制度;继续深化畜牧兽医体制,切实解决好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加强基层乡镇防检监督员队伍和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当好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卫士,为随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