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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法规摘要
  (一)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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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6 版:神州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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