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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人出事故“好心”难免责
  本报讯 通讯员吴颖哲、熊清报道:骑车碰到熟人,便载熟人一程,没想到发生交通事故。尽管出于好心,骑车人还是没能免除赔偿责任。
    去年7月8日,随县居民李某准备上街购物,恰遇同村村民王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因二人相识,王某出于好心,便载上李某。当车行至唐县镇金寨村附近时,与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入院,各项损失1万余元。事故发生后,李某找到王某及张某要求赔偿,王某觉得自己是好心帮忙,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故不应该赔偿,因此拒绝李某的要求。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及张某一并诉至随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1.8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张某驾驶的轿车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事实清楚,张某应负一定责任,其轿车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万元。原告李某作为乘车人,安全意识缺乏,没有佩戴安全帽等必要的安全保障工具,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被告王某为李某提供无偿服务,李某是受益人,故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最后认定王某赔偿李某下余损失的80%,即6000多元。一审判决书送达之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及王某分别支付了赔款,该案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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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5 版:都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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