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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行政许可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与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据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权限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三、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未经雷击风险评估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一)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竣工后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雷击风险评估的; (五)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 (六)无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 五、申报电话 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电话:0722-3257528 六、防雷检测服务热线 随州市防雷中心检测一所: 0722-3220168 随州市防雷中心检测二所: 0722-3222971 七、随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支队:0722-3226839 3228426 八、监督举报电话:0722-3223006特此公告 随州市气象局 2012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