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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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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酒,现在称为酒的专卖。即国家垄断酒的生产和销售,不允许私人从事与酒有关的行业。由于实行国家的垄断生产和销售,酒价或者利润可以定得较高,一方面可获取高额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此来调节酒的生产和销售。 西汉前中期酿酒业是很发达的,但并没有实行酒的专卖。汉武帝第一次实行榷酒,是其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财经政策的一部分。汉武帝针对当时商人把持盐业,铁业,投机倒把,大发横财,但却“不佐国家之 急”,首先将盐业,铁业收归国家 专 营。此后由于边关连年战争,国家 财 政捉襟见肘,汉武帝下令实行榷酒政策。 酒 由于生产方法相 对比较简单 ,生 产周期比较 短 , 投资少,原材料 来 源 丰富,产区 分 布 广泛,酒的 销 路 极广,社会 需求量极大,赢利 丰厚,其敛财聚宝 的经济价值终于第 一次被体现 出 来 了。据 《汉书·武帝本纪》记载,天汉三年 (前98年)春二月,“初榷酒酤”。 榷酒的首创,在中国酒政史上甚至在中国财政史上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大事。这是因为榷酒为国家扩大了财政收入的来源,比直接向人民征税要高明,更合情理。从经济上加强了中央集权,使一部分商人,富豪的利益转移到国家手中。实行榷酒,由国家宏观上加强对酿酒的管理,国家可以根据当时粮食的丰歉来决定酿酒与否或酿酒的规模,由于在榷酒期间不允许私人酿酒,卖酒,故比较容易控制酒的生产和销售,从而达到节约粮食的目的。 酒的专卖,在唐代后期,宋代,元代及清朝后期都是主要的酒政形式。在历史上,专卖的形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完全专卖。这种榷酒形式,是由官府负责全部酿酒过程,收入全归官府。(2)间接专卖。间接专卖的形式很多,官府只承担酒业的某一环节,其余环节则由民间负责。南宋实行的“隔槽法”,官府只提供场所,酿具,酒曲,酒户自备酿酒原料,向官府交纳一定的费用,酿酒数量不限,销售自负。(3)商专卖。由特许的商人或酒户在交纳一定的款项并接受管理的条件下自酿自销或经理购销事宜,非特许的商人则不允许从事酒业的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