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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入股2万离婚三年后股金变40万
法院:股金分割的要求应当支持
  本报讯 记者徐斌报道:肖先生和前妻马某离婚3年后,9年前的2万元股金升值为43万元,马某一纸诉讼递到法院,要求平均分割。3月28日,曾都法院裁定肖先生支付前妻20万元。
    肖先生说,他和前妻马某1991年11月结婚,在夫妻存续期间,他所在公司为扩大经营号召员工入股,经过与马某商量后分两次入股2万元。2007年因夫妻关系不和,肖先生与马某协议离婚。2010年底,马某得知肖先生的公司按入股股金分红分得43万元红利,便找上门来,要对该财产平均分割。
    肖先生认为,虽然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对2万元股本做出特别约定,但是离婚时前妻清楚这2万元的去向,而且在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了 “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她对此财产已经明确放弃,所以这43万元红利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前妻没有权利要求分割。由于双方分歧很大,2011年12月,前妻马某将肖先生告上了法庭。
    3月28日,曾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肖先生入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万元股本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没有对此财产作出明确分割,股份投入增值是一个长期过程,前妻马某提出对该财产的分割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为该股金在肖先生的单位,肖先生花费的管理精力比前妻多,在分割中适当向肖先生倾斜,裁定肖先生支付前妻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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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都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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