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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松千余方 获刑整四年
作者:徐斌、
本报讯 记者徐斌、通讯员王士鹏报道:一年时间内,伙同他人在其租赁经营的山场上疯狂砍伐松木1600余立方米,得款30余万元。近日,随县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05年9月,宋某、郑某、张某、陶某四人合伙作为乙方,与甲方随县洪山镇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 《山林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将该村的一片松树租赁给乙方经营,约定租赁期限内,山上的松木归乙方所有。2007年9月,张某、陶某退出合伙,并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了被告人李某和赵某。2007年12月,被告人李某及宋某、郑某、赵某四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找人砍伐松树,费用四人平摊,销售利润也由四人平分。截至2008年12月,四人在其租赁经营的山上砍伐松木共计原木材积910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为1616立方米。李某等将所砍伐的松木请人运往枣阳市销售,得款30余万元。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 “清网”行动开始后,被告人李某向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及其同伙,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擅自砍伐由其租赁的山场上归其所有的林木,砍伐的数量特别巨大,侵犯了国家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李某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有自首情节,且能坦白认罪,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