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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伤人致重伤主动投案获缓刑
本报讯 通讯员晏贵先、刘莉莎报道: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致人重伤后外逃,在“清网”行动时自首。近日,随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0年9月,廖某路经沈某家门口时,沈某家的狗朝廖某吠叫,廖某遂拿了一把铁锹防身。沈某的妻子汪某认为廖某打了狗,与廖某发生口角。随后,汪某电话告知沈某此事。当天下午,沈某驾驶摩托车追至廖某老表家,与廖某发生厮打,沈某从廖某手中夺过晒粮用的耙子击打廖某的左腰、右臂及左肩等部位,致廖某脾脏破裂及右臂、左肩等部位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廖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损伤,构成重伤。2011年公安机关实行“清网”行动后,沈某于同年12月自首,并与廖某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沈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